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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兩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的互認及強制執行

2022年2月15日,《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639章)(“該條例”)生效,標誌著中港兩地為進一步加強跨境司法協助及促進兩地司法制度密切銜接而邁出具有深遠意義的一步。

近年來,隨著內地與香港聯繫日益緊密,跨境婚姻也日益普及。而由於內地及香港兩地司法制度的差異,及兩地之間並無制度性安排,任何一地在跨境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判決,均無法在另一地獲得認可及執行。當事人須于另一地重新提起法律程序。這在時間上、經濟上乃至精神上都給當事人造成了巨大壓力。

2017年6月20日,內地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簡稱“安排”)。安排簽訂後,經過四年的立法工作,該條例終於於2022年2月15日生效。該條例的生效將使得大部分在兩地的跨境婚姻及家庭案件判決,互相得到認可和執行,進一步促進了兩地司合作與互助。

條例主要包括三部分:-

01 在香港登記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

02 在香港承認內地離婚證;及

03 利便在內地承認和執行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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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香港登記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

根據該條例第7條,若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是在2022年2月15日當日或之後作出且在內地生效,則判決的一方可向香港區域法院申請登記令,以登記內地判決中的指明命令。當然,判決的另一方也可以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內向法庭申請作廢相關判決的登記。

指明命令所包括以下三類:-

01 看顧相關命令:

未滿18歲的人(或未滿18歲而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的撫養權命令、未滿18歲的人監護權、探望權命令及保護任何人免在家庭關係內遭受暴力的命令。

02 狀況相關命令:

批准離婚的命令、宣告婚姻無效的命令、撤銷婚姻的命令及關於某人父母身分的命令。

03 贍養相關命令:

未滿18歲的人(或未滿18歲而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撫養費命令、夫妻間撫養的命令、婚姻雙方財產分割命令。

二、 在香港承認內地離婚證

根據該條例第29條,如內地離婚證是在2022年2月15日當日或之後發出的,則可向香港區域法院提出申請承認該離婚證在香港有效。當然,若另一方可以證明相關內地離婚證是以欺詐手段取得,或離婚證無效或承認該離婚證屬明顯違反香港公共政策,另一方可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內向法庭申請作廢該命令。

三、 利便在內地承認和強制執行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

就香港法院作出的婚姻及家庭案件判決,香港判決的一方可提出申請,由香港法院發出該判決的經核證文本及證明書,以證明該判決是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並在香港生效。相關證明可使得香港判決的一方尋求內地法院承認及執行該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

由此可見,該條例生效後,可以避免就同一爭議在兩地重複訴訟的情況,尤其是就子女管養權爭議的事宜,香港或內地法院對子女管養權的判決將在另一地得到承認和實施,便能更好的保護了未成年人的權益。該條例的實施將大大節省法庭及當事人的時間及金錢,更好的保障各方利益,也將因此減少此前因兩地判決結果不同而導致的問題。

請注意:本文僅是就相關法律的一般性論述,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文中涉及專業的法律知識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如需進一步法律諮詢,請聯繫本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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